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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車輛質押?

車輛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什麼是車輛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將質押的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車輛質押,在業內通俗的説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將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

(二)成立和生效要件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範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通過上述規定,在質押關係中,質權合同自雙方簽訂時生效,但質權是從質押財產交付時設立。因此,在車輛質押業務中,對於借貸機構而言轉移車的佔有是關鍵。

(三)車輛質押業務的特點

在民間借貸中,車輛質押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週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儘量快;

2、借款週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需要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税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

6、在實踐中,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合同,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

7、一旦借款人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

(四)車輛質押的風險

車輛質押業務開展起來方便靈活,車輛質押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非常小,因為不單單是車輛本身,車輛的登記證書、行駛證、車鑰匙等隨車相關資料,都是要求同時質押的,同時簽訂了完善的法律文本,如果在借款人逾期的時候,第一時間變賣車輛,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合情合法的。

二、車輛抵押

(一)什麼是車輛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將抵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通俗來講車輛抵押就是不轉移車的佔有(活押),僅需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到車輛登記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即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車輛抵押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車輛抵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抵押合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範圍。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規定主要來自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及一百八十八條。使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的,需要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如果要設立車輛抵押,除了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去相應部門的車輛管理所進行登記是必要條件。登記的過程既是保障抵押權效力的過程,也是驗明該車是否存在重複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物權法之所以規定了車輛抵押需要以登記作為要件,這也是基於抵押權並不轉移佔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記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抵押人進行權利限制。

(三)開展車輛抵押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障礙

1、無法控制車輛

車輛抵押最大的風險來源於抵押權人不能控制車輛這一事實,抵押人有可能將車輛通過非正規渠道處置掉,這樣對於抵押權人很有可能到最後落得“車錢兩空”。

2、車輛抵押登記部門設置障礙

據我們瞭解,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的車輛登記部門是不給自然人或小貸公司等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的,如果自然人作為出借人時,辦理抵押登記可能存在障礙。這也使得很多借貸機構無法開展這項業務。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狀況,就是自然人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而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時將車輛抵押登記在該自然人授權的公司名下。我們有一個客户就是這麼做的,而且這種模式也得到了北京市某區法院的支持。這個案子在訴訟過程中,被授權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明文件,證明自己雖然是登記的抵押權人,但只是名義上的抵押權人,債權人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法院採信了這份證據。當然這只是個案,如果客户在開展業務之前諮詢我們,我們是不建議採取這種方式來做的,因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講,這樣做是有瑕疵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抵押權人必須是債權人本人。然而,説實話,實踐中行政部門登記辦法的限制,導致借貸機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嚴格做到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統一)來操作,業務就沒辦法開展了,這種行政部門不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便利的現狀迫使大家不得不變換思維操作,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為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見是站在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的基礎上來做的,為了避免訴訟風險,建議儘量把前期手續做的更完善。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分清車輛抵押和質押的區別。任何東西都不是完美的,兩者也都有潛藏的風險,並不是完全不存在問題。我們只有在比較兩者的風險之後選擇一種相對來説更加安全的方式。小編建議選擇抵押的方式,它的風險性是比較小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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