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合同效力1.62W
“抵押”與“質押”是很常見的兩種擔保方式,很多人都把它們混為一談,今天就來説一説兩者到底有什麼不同。首先,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説簡單點,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抵押物。其次,標的物不同,抵押通常適用於不動產,如房產,質押多適用於動產,有價證券等。最後,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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