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和質押物區別是什麼?
在工作生活中,我們在辦理抵押和質押的時候容易混淆,在法律上,特定的物品只能質押或者抵押,瞭解兩者的區別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在法律規定上,抵押物和質押物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質押物和抵押物的區別
質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説,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二、抵押物的定義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三、抵押物可作擔保物
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四、不可抵押的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質押物的定義
質押,在質押期間,接受質押的一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如變賣等,只要在質押結束後,將等同於質押物的資產還給質押方就可以了。
可作為質押物的物品
六、可作為質押物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上就是關於抵押物和質押物區別是什麼的相關內容,從規定來看,區別主要在於是否轉移財產的佔用有和對兩者處置權方式的不同。抵押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權利。我們可以根據兩者的區別來判斷我們需要辦理質斬押或者是抵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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