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一、設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一)最高額抵押權須為繼續性法律關係中的不特定債權而設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權得由當事人對任何債權設立,法律一般沒有限制。但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擔保的債權,依各國法律規定,應以繼續性法律關係為限。繼續性法律關係是債權連續發生、變動的社會基礎,也是最高額抵押權存在的基本依據。
(二)當事人須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
(三)設立最高額抵押權須進行登記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應當進行抵押權登記,這是各國民法的通例。但各國具體作法有所差異。有的國家採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最高額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有的國家採登記對抗主義,最高額抵押權未經登記的,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設立最高抵押權的原因
1.當事人之確定請求。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決算期,則最高額抵押權就會無限期地延長,最高額範圍內的抵押物擔保價值就會一直處於被剝奪狀態,這對抵押物的所有人甚為不利。
2.決算期屆至。決算期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決算期,則決算期屆至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最高額抵押權之所以設有決算期制度,除為滿足確定最高額抵押權的需要外,還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確定請求權的效力。
3.債權發生的可能性消滅。如果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沒有發生的可能性,則構成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
4.抵押物被強制拍賣。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抵押物被強制拍賣,則抵押權消滅。所以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欲強制拍賣抵押物,則必須使最高額抵押權確定。因此,抵押物的強制拍賣亦成為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
需要明確的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設立也是屬於設立擔保權的一種方式,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抵押事項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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