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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抵押登記的依據和條件是什麼?

一、辦理反擔保抵押登記的依據

反擔保抵押登記的依據和條件是什麼?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二、辦理反擔保抵押登記的條件

金融機構與企業或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求某一家擔保公司為其債務提供擔保,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再次簽訂《保證合同》。在前面主合同成立條件下《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與《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簽訂《委託擔保合同》,擔保公司為保證資金的安全,擔保公司要求《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屋作為反擔保,並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反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擔保合同,而擔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所以,從中總結房屋抵押中的反擔保應該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二)發放貸款”。換句話説就是擔保公司不能獨立與抵押人(債務人)簽訂借貸合同。債務人應先同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後,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後,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與自己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擔保。

2、擔保公司可以協商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3、《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抵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法辦理登記。

上述內容是反擔保抵押登記的依據和條件,只有滿足這些要求才能進行反擔保抵押登記,只有登記了才有法律效力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反擔保也是擔保的一種也適用我國的擔保法,若是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整理證據然後向法院申請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