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2.94W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爲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後,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爲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敵叛變、叛逃行爲,這屬於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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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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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概念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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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雖然有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爲,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程度,或者雖然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只屬一般參與者,尚不屬積極參加的,則都不構成犯罪,可由有關部門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