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
一、我國刑法對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是部隊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各項任務的需要和保證。近幾年來,有的個人和單位置國法軍紀於不顧,煽動、唆使軍人逃離部隊。更爲嚴重的是,有的行爲人對部隊要求協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勸告置若罔聞,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部隊人員將逃兵帶回,更有甚者,將逃兵予以安置、聘請、收留或另作安排,嚴重影響部隊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極爲惡劣的影響。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爲,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鬥力,危害了國防安全。
犯罪對象必須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否則也不能構成其罪。軍人,既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又包括戰時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軍人。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自己服役的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或者雖經批准而逾期不歸的軍人。既包括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不構成犯罪的軍人。
(二)客觀要件
表現爲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僱用,是指以貨幣、物品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有償聘請他人爲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爲,簡言之即爲有償地使用他人的勞動力。其既可以是長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戰時,又可以是在平時,但這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戰時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僱用多名逃避部隊軍人的;長期或者多次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僱用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軍人的,因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經教育後拒不改正的;因僱用逃離部隊軍人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僱用逃離部隊軍人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情形。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性質。行爲人僱用逃離部隊軍人後,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則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非軍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爲是退役、轉業軍人或被開除軍籍的軍人等,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爲了企業或個人利益,有的是想讓被僱傭人多賺些錢,有的則是爲了窩藏等。
在當代的社會部隊的軍人的職責是保家衛國,如果存在逃離部隊是屬於嚴重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爲,所以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情況下應當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
-
競合犯和吸收犯的區別包括什麼?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行爲觸犯多個罪名,行爲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爲,即行爲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
-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
-
玩怱職守罪有沒有追訴時效
有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九十...
-
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
一、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入室盜竊和盜竊是有區別的。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從重處罰的行爲,但是入室盜竊也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般情節,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爲,那麼一律認定爲盜竊罪,所以是並不存在入室盜竊罪的,入室盜竊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