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農村閒置土地怎麼處理
農村閒置土地怎麼處理
當前國內常見的農村閒置土地流轉方式主要有四種,即出租、出讓、轉包、入股。
出租,農戶自願將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方,承租方給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體統一收購(回收)閒置土地,再租給開發商,對於發展旅遊項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讓,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在按有關規定獲得資金補償後,將土地使用權交給當地政府,再轉交給建設方。
轉包,即土地承包方將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權包給第三方,轉包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
入股,即農戶將閒置土地的使用權作爲股份,參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這種模式在旅遊開發的同時,兼顧村民的長遠利益,獲得就業機會或從事經營工作,使他們能夠長期分享旅遊收益,充分體現了旅遊業“利益共享”,成爲現今最被政府和農戶歡迎的閒置土地流轉方式。
集體建設用地閒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閒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在土地閒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令〔1999〕第5號《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閒置土地的處理方式會存在一定的約束性,所以對於但是人來說首先合理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限纔是關鍵,所以具體的問題分析有着實際的意義,另一方面就是合理的使用有關的方式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從而發揮土地的有效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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