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在農民不知道的情況下村委會找人代簽合法嗎?
村委會在承包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找人代簽進行土地確權明顯就是爲了任務式的做法,既是對確權工作的不重視和懈怠,也是對農戶的不負責,雖然這種做法暫時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不合法”程度,但是確實是非常不合理的。
爲什麼講暫時?因爲若日後因爲該農戶因爲土地面積、土地範圍等事宜發生土地糾紛,由於該農戶在確權時並未收到通知,且自己出具代簽委託書,是可以起訴村委會的,此時就可以從不合理上升到不合法的範圍裏了。
根據農村土地確權的流程,在村裏面明確下發了土地確權方案之後,村委會有義務對土地確權加以宣傳,並將這一工作通知到各家各戶,確保每戶人都知道,並且瞭解其確權意向,做到心裏有數,也就是一個基礎的摸底調查,再酌情開展進一步的確權工作。確權中要求確權農戶必須參與到現場的測繪工作中,然後繪製出該農戶的土地草圖,發包方和承包方都確認無誤之後分別進行簽字或者按手印以及蓋章事宜,報送上級審覈通過之後辦法確權證書。
而對於由於長期在外務工,且家裏沒有人,自己也趕不回來的農戶來講,村委會首先要找到該農戶的聯繫方式並與之取得聯繫,告知他土地確權這一事情,如果趕不回來,需按要求出具委託協議書,並簽字由他人代爲完成確權工作。
如果村委會聯繫不到該農戶,則可以先按照現有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進行備案登記,直到聯繫到該農戶之後再依照流程進行確權和發證。
總之,農村土地確權終止該確權到戶,事關每戶農民的切身土地利益,不經過農戶的確權肯定是不規範的,如果發生類似情況可以去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反饋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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