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非法集資p2p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懂得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都要警惕詐騙分子,但是即使是加強了注意,還是存在着被騙的可能性,畢竟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十分高明,比如說非法集資詐騙行爲,最近比較常討論的是2017年非法集資的p2p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非法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爲"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集資詐騙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我國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爲。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
二、非法集資p2p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17年非法集資p2p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主要看P2P理財中非法集資具有四大特徵:
一是非法性特徵。
主要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包括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取得批准(如騙取)、具有主體資格但具體業務未經批准或經營行爲違法等;另一種是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非法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即以生產經營、商品交易等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二是公開性特徵。
集資人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微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宣傳的形式多種多樣,以虛假宣傳居多,也有用非虛假內容宣傳誘騙羣衆參與非法集資的。
三是社會性特徵。
集資對象爲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需要注意的是,向特定少數人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集資,比如親朋之間的借貸行爲,但是親戚的親戚、朋友的朋友參與進來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單位內部的集資也不是我們這裏所指的非法集資,一旦擴大到社會公衆就涉嫌非法集資。
四是利誘性特徵。
集資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資都承諾高額回報,就目前來看用所謂“高額回報”誘騙羣衆上當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的慣用伎倆。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即涉嫌非法集資。
以上就是P2P理財中識別非法集資的幾大特徵介紹,希望朋友們能對非法集資有深刻的認識,從根源上杜絕捲入非法集資中去。當然,隨着監管部門陸續發佈對應的監管政策,並有效執行實施,使p2p行業逐漸走向合規之路,越來越多的不良平臺被驅逐出局。
關於非法集資的p2p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首先在這裏小編必須告訴大家的是這是網絡上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當前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這種方式,但是如果說該行爲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還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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