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僞劣種子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僞劣種子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爲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爲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爲起點。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爲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爲。
生產、銷售僞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爲,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於故意,並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僞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爲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爲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爲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爲,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爲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農業產品的生產標準以及農業生產秩序。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爲是生產出質量低劣,抗病抗蟲能力很差的種子,以次充好賣給他人的行爲。本罪的主觀態度爲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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