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嗎?
一、治安案件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嗎?
治安案件可以傳喚相關人員。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治安處罰案件是沒有拘傳的,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傳喚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還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治安案件基本上是屬於利用行政法律規範對此進行懲罰就可以了,並不是屬於犯罪行爲,但是在對於治安類型的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公安機關也是可以傳喚相關的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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