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盜墓未遂怎麼判刑?
一、法律規定盜墓未遂怎麼判刑?
法律規定盜墓未遂將會按照盜墓罪既遂從輕處理。未遂可以從輕處罰,不過盜墓罪的處罰本身嚴重,能不能判緩刑不一定。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爲,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爲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爲,犯罪預備行爲是爲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爲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爲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爲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爲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爲是否實行終了爲標準,後者以行爲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爲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什麼樣類型的犯罪,都是需要受到嚴厲的處罰的,當然也需要根據犯罪的狀態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如果是犯罪未遂的話,是可以從輕進行處罰的,畢竟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相對來說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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