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法律上盜墓未遂一般判幾年
一,現今法律上盜墓未遂一般判幾年
盜墓參考《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墓,是進入他人墳墓,作出不問自取的行爲。這樣的社會文化現象,自古就沒停止過。從考古資料可以看出這種墓葬破壞現象仍然遺存到現今。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後,厚葬之風興起,於是盜墓行爲益爲盛行。
盜墓是指個人或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爲己用的行爲。它的發生通常伴隨着對古墓不可恢復的破壞。和盜墓在行爲上比較類似的考古,一般是官方組織的大規模進入古墓取出其中物品並做考古分析的行爲,考古和盜墓最根本的區別就是:盜墓是爲了個人非法的利益,並且會對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而考古是爲了社會的利益,取出的物品一般存放博物館參觀或進國家檔案室進行研究以及修復和保護。把盜墓與考古視爲等同是相當無知的。
1.最普通的反盜墓方式,是隱蔽墓址,使盜墓者不知其處。據說先古陵墓不封不樹,不在地面設置突出的標識,其主要出發點之一,就是防止盜掘。
2.漢末三國時期盜墓現象的嚴重,致使種種反盜墓的形式中,曾經出現了所謂“疑冢”“虛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盜墓者的情形。其中,以曹操所設置的“疑冢”最爲著名。民間傳說曹操有“疑冢”多至72處,有的“疑冢”甚至是設置於水中。泉州民間也曾傳說,施琅將軍共有7處“虛墓”,分別位於泉州的幾個古城門口。
3.傳統的反盜墓手段,又包括石槨鐵壁以求堅固,儲水積沙以防盜鑿,以及以機弩飛箭、伏火毒煙來殺傷盜墓者的方式。
4.古墓被盜嚴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以全國已經發掘的數千座漢墓爲例,據介紹,只有3座墓葬倖免。
5.“我們在發掘古墓時,最擔心的就是墓葬已經遭到盜墓者的洗劫。”一位長期從事考古工作的學者這樣說。
盜墓的行爲不僅是違法的行爲,更重要的就是自己社會影響是較爲惡劣的,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實際要求,只要自己符合一定的條例,問題的解決就不會有太多的紕漏,不過因爲涉及的人員較多,責任的追究就會存在不少的爭議,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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