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很多勞動爭議都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的,此時想要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需要向選對仲裁委你,然後提交申請書後,纔有可能開始勞動仲裁程序。我國法律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
方便當事人其實就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爲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爲原則。
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佈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於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儘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爲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運行。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知識總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管轄區域與各級行政區劃不完全一致。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管轄好幾個市轄區,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管轄一個縣或者市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必須同時劃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
一般來講勞動爭議都是由本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請仲裁的,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進行管轄。選擇勞動仲裁委是十分重要的,不然的話仲裁委也不能進行相應的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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