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調崗位降薪可以拒絕嗎
一、用人單位調崗位降薪可以拒絕嗎
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
1、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並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您有權拒絕,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自主用工權,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前提。
4、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着,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爲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爲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爲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注意保留證據)。
公司其實是可以對員工調崗降薪,但是會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不允許公司隨意調崗降薪,對於公司的這一行爲,員工也是有權拒絕。若是雙方就此產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但要是員工自身因爲無法勝任工作,公司在調整崗位或者進行了培訓之後,還是不能勝任的話,那麼公司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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