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一、勞動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員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員工有多種辦法解決,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調解或者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這些都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勞動糾紛發生後一年內辦手續,勞動局下的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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