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如何進行調解?
一、勞動爭議如何進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進行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1)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覆印件。(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及證明申請事項的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明書等。申請人應提交證據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覈後退回原件。
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須提供的材料(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材料。(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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