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上述法條几乎囊括了勞動爭議相關的所有法律關係,因此可知,我國因勞動關係引起的糾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三、仲裁申請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我們會發現,除了法律規定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例外情形外,基本上我國所有因勞動關係引發的糾紛均適用該法,該法做出的裁定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裁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勞動仲裁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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