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幾種
一、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能夠成功,這將是最佳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很方便快捷的解決掉自己的問題,也比較符合中國人熟人社會的特徵,但是這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學習勞動法,瞭解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2)向單位的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很多大企業工會比較健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也比較值得信任,勞動者就完全可以依靠工會的力量,向企業的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功皆大歡喜。不過,由於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出現爭議,仍需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沒有辦法了,還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吧。
(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仲裁中,法院和仲裁庭遵循的是“民不告官不糾”原則,你沒有要求,就不會主動判給你。 在勞動仲裁中,一般仲裁委員會都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經雙方簽字後和仲裁庭裁判結果都具有法律約束力,15天以後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自動生效。預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可以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4)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仲裁結果作出15天之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法院不受理沒有經過勞動仲裁庭處理過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案件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當事人不可以直接拿到法院訴訟。
二、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怎麼舉證?
(一)平均工資以及工作年限
盡到以上兩個舉證責任的前提後,單位如果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將會被裁決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員工舉證來證明補償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補償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
司法實踐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單。補償的基數一般有工資條、工資摺子、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二)被辭退的事實
在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要想打贏辭退類勞動爭議案件,還必須要證明單位確實辭退過員工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證明了這兩個事實,進一步的舉證責任纔會發生倒置,即由單位來說明辭退的理由,並予以舉證證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纔會發生單位敗訴的後果。
可以證明辭退事實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
1、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是最好的證據,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2、錄音證據
萬般無奈時,作爲員工,別忘了採取這種方式蒐集證據。
3、工作交接單
特別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夠體現是被單位辭退了的信息。
(三)存在勞動關係
很多員工甚至部分律師皆認爲,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於公司,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固然,我國法律出於實際情況,以及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實規定了一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但是這種倒置並不是說所有的舉證責任全在於企業,員工只要申訴即可。在此種辭退案件中,作爲員工,每一個舉證責任就是需要證明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條、工資單、工資發放存摺;社會保險憑證;胸卡、門禁卡等。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裁決出來後,如果您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您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舉證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您都要提起重視。否則,如果證據不足,您都將敗訴,拜拜浪費了許多心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綿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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