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不給三薪違法嗎
一、法定假日不給三薪違法嗎
法定節假日不給三薪是屬於違法的行爲,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進行加班,應該支付300%工資的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
(一)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 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大部分可以。
法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是8個小時,其它時間都是給予職工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如果假日加班單位不給予合理的加班費的,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由此可以知道,法定節假日是屬於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就在原則上,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給勞動者安排的。但如果在此期間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可以和勞動者進行協商,要求進行加班,但是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費用。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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