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簽訂?
一、法人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簽訂?
法人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簽訂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只針對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以法人代表與企業不需要籤勞動合同。
公司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具體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爲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3、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爲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4、兩者的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爲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5、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公司作爲一個整體在法律約束的時候是被稱爲是類似於公民的法人的,而法人日常的工作是和老百姓不一樣也就不能勞動合同這樣的文書來限制公司的日常活動的,就算是法人要簽訂合同也必須是按照公司之間完全相同的地位來互相協商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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