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寫明年薪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未寫明年薪合法嗎?
勞動合同未寫明年薪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17條將勞動報酬規定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該法第18條進一步規定了工資約定不明時的處理程序。勞動合同沒寫明薪資應該向有關部門進行一個反映,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工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但並不一定表現爲具體的金額,也可以表現爲明確的計算方式,如計件工資時寫明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提成工資應寫明提成基數與比例等。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雙方重新協商工資標準,適用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如果,前兩步無法解決問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如果認爲同工不同酬,應當負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就是說要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如工資條和相關的手續。以免因舉證不力而承擔法律後果。
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有關工資待遇,特別是勞動合同上的相關內容都是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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