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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合同期滿辭退補償標準:

合同期滿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

新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簽的,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合同等於或高於原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無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