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未到期辭職要扣違約金嗎?
一、勞務合同未到期辭職要扣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後,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爲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爲可以認定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裏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持。
在員工違約的情況下有3種解決辦法:
1、雙方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
2、由於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應賠償單位的損失。
3、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在下列情況下辭職不付違約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法律雖然給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但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工資可以算到半年。而應向用人單位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費用;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賠償項目。如果是38條規定的情形,“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要付違約金嗎?只要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提前申請,一般都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要是勞動者辭職遇到用人單位要求付違約金的請求,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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