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企業裁員的程序
企業依據《勞動法》規定,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後組織實施。在三十日內,與佔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辦理裁減人員的有關手續。
企業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被裁減人員名單,確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明確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員方案提前30天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報告表》,報告裁員方案,並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報表、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後,企業向全體職工正式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企業應給予被裁減人員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平均工資支付。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可以得知,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裁員的事情。企業在裁員的時候不是單方面自己決定就可以了,需要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公司的全體職工說明企業裁員的原因,並且對於企業裁員的方案和原因,需要向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報告。比如說企業經營困難,破產需要裁員的等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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