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爲:“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都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是爲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使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保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的內容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同意,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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