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籤勞動合同年限有規定嗎
一、第二次籤勞動合同年限有規定嗎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籤多久都可以。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爲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採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爲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爲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爲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前至少應提前30天,雙方應該就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做好預期調查、摸底工作,以便合同期滿能夠順利地轉入二期合同或者終止合同。
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當然也可以再次進行續簽勞動合同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關係,第2次簽訂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但如果是第3次簽訂的話,就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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