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勞動固定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賠償嗎?
一、第二次勞動固定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賠償嗎?
第二次勞動固定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賠償要根據實際而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合同期限已滿。
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三)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四)當事人死亡。
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五)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六)企業不復存在。
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第二次勞動固定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溝通處理,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續簽合同的,是可以直接離職處理的,這種情況下由於不屬於用人單位的責任,所以是不存在任何賠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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