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1、各種方式的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勞動者也可以運用,雙方還可以協商一致共同運用。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種方式,只有用人單位纔可能運用,勞動者沒有這種權力。
2、各種方式的適用對象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是用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適用的對象則是違犯勞動紀律的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等。
3、各種方式的適用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多種性質的。有的是懲戒性的,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有的是非懲戒性的,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既不是懲戒性的,也不是非懲戒性的,或者說既含有懲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懲戒性的因素。
二、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試用期辭退;
2、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退;
10、經濟性裁員。
事實上,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最終的結果都是雙方以後在也不存在着勞動關係了。員工自己要分析的是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真正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包含好幾種不同的情況,除因員工有重大過錯被公司給辭退的,公司有可能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也必須要辭退一部分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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