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與勞動合同法
兼職越來越普遍的存在現在生活中,我們可能同一時期內,爲兩家或以上單位服務。那麼如果出現糾紛我們應該怎麼辦呢?而兼職又是否受勞動法的保護呢?下面本站爲大家詳細介紹下兼職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
一、勞動法涉及的兼職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爲:用人單位雖然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並沒有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是不加於干涉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渡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被單位需要進行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在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係。
二、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的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兼職勞動的存在必須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爲前提,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必須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這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兩項義務,是勞動法律關係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勞動者必須根據勞動合同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的義務,並衷心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否則爲違法兼職。《勞動法》應具體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爲從事兼職勞動而違背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時,可採取的具體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資、要求其停止兼職活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
(二)限制某些類型的兼職。目前,我國《國家公務員法》、《公司法》中規定了禁止勞動者兼職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可對競業禁止加以約定,違反該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應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性制度條款,依法對兼職勞動加以約束和規範,以保證公平競爭。
《勞動合同法》承認了兼職勞動關係的客觀存在,但對兼職勞動關係是一種模棱兩可的態度。所以在實際生活中若我們有兼職之類額需求,要謹慎對待,認真與用人單位約定好責任與義務,嚴格遵守兼職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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