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瞞懷孕入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現在不少公司招聘要求都寫明瞭不要懷孕的女性,因爲做事不方便而且容易出意外,公司爲了降低風險都不會招聘。可是如果員工隱瞞懷孕入職,就增加了意外的風險。那如果發現了懷孕隱瞞入職,可以依法解除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嗎,可以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員工隱瞞懷孕入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那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爲,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二、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行爲都屬於欺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爲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總的來說,單單隻因爲員工懷孕而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到勞動局對用人單位進行起訴。只有上文所說的6中情況是可以無條件解約員工的。若是懷孕想辭退員工,可能要準備一筆賠償金用於賠償。關於員工隱瞞懷孕入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大家明白了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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