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終止一般是指合同到期後自然結束,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提前通知對方的,也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除非合同有特別的約定。
2、中止一般是由於特殊的情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合同無法履行,暫時停止履行。中止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特殊情況消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特殊情況沒有消失,那麼就可能從中止變成終止。
3、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狀況,致使不能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關係仍繼續保持的狀態。
4、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約定的原因消除後,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一般辦理社會保險賬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中止期間如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5、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爲。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在我國勞動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是很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中止是出現約定情況而不能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存在的;終止是合同到期後自然結束了,沒有任何關係了。作爲勞動者,我們應該對勞動合同的特徵的五大特徵有個明細瞭解,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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