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怎麼算自動續簽?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
多數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就會與勞動者進行續簽,當然現實中也有不續簽的時候,此時如果是單位不願意續簽的話,則需要對員工作出補償才行。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可以由原勞動合同予以規範,並不意味着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而是以原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規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原勞動合同的續簽。這一階段勞動關係是新階段的沒有勞動合同規範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部有關文件解釋,這種現象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應按照勞動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北京市有關規定予以規範,如必須再續簽不低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在我們的勞動合同的規制中,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則需要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會因爲單位降低了福利待遇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單位也是需要作出補償的,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以及勞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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