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賠償有嗎?
一、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賠償有嗎?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1、補償數額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資
(1)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終止就代表着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會解除,只要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終止的,那麼就需要按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其目的性就是爲了更好的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支付這筆補償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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