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籤勞動合同後果誰來擔?
一、員工拒籤勞動合同後果誰來擔?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員工自己承擔責任。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本一併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着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爲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沒有籤勞動合同怎麼告公司?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影響。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爲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沒有雙倍工資補償,我國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員工自己拒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由員工自己承擔責任。因爲沒有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需要先去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問題必須經過仲裁,才能進入訴訟階段。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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