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續簽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單位不續簽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單位不續簽合同賠償標準是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擅自離職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也好,員工也好,守規矩、講信用纔是唯一正確的做法。
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勞動合同之中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職員、單位都是有權利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若是單位提出的不續簽,那麼職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若是職員提出的不續簽,那麼單位沒有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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