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給員工違法嗎?
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給員工違法嗎?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於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
公司不給你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向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簽署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的契約精神表現在合同內容中。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應該根據相應行業、工種和職位進行制定合同內容。合同的期限是需要在擬定合同之後雙方協商一致的,期限到期可以決定是否續簽或不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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