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超過一年沒續簽可以索賠嗎
一、勞動合同期滿超過一年沒續簽可以索賠嗎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這話沒錯,視爲續訂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視同簽訂畢竟是視同,而不是等同。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後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係,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爲。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法積極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需要處理:一是用人單位不打算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並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如果勞動者不打算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不需要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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