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籤幾年?
一、銷售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籤幾年?
具體沒有規定。現在一般公司都用的是集體勞動合同,常規有1年一簽、2年一簽、3年一簽、5年一簽。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爲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爲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爲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纔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通常可以認定爲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時,要掌握取證的實務技巧,並且在取證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因此具體勞動合同是籤多少年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只是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建立起了勞動關係,那麼雙方就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依然在參加工作的,那麼還要記得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勞動合同的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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