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
一、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
勞務合同一般期限爲幾年在法律上並未統一規定,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具體情況如下:
(一)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固定期限勞務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不論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雙方約定而成。
(二)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務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務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務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務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在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務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務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務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務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務合同即終止。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情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使用期,即對於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轉換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務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4、勞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務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好合同中規定的簽訂期限,否則就很容易讓單位利用合同來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後期如果存在矛盾事項的可以按照違約的責任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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