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孕婦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隨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很多在職的女性加入到生育大軍中。作爲員工的準媽媽們除了合理調節工作和生活節奏外,還需要掌握一些關於勞動合同法對孕婦的保護方面的知識,那麼勞動合同法對孕婦的保護規定包括哪些?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有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孕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勞動合同關係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爲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爲。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於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爲,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二、產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工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生育方面的保護條文還是比較多的。其中勞動合同法對孕婦的保護體現在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得安排過重工作內容。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依法享受產假,並領取產假工資。對於處於孕期的女職工,瞭解這些法律知識有助於自己利益受到損害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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