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小股東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中,中小股東在數量上面佔了絕對優勢,可是由於其地位薄弱,中小股東基本沒有什麼話語權。公司控股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加大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那麼,新公司法對小股東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新公司法對小股東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新《公司法》對股東權利保護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其後,新《公司法》還規定了若干具體的股東權利,列舉如下: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
2、依法轉讓股份或股權的權利(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
3、股東的知情權(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八條);
4、建議和質詢權(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5、股利分配權(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
6、剩餘財產分配權(第一百八十七條);
7、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一條);
上述規範從方方面面保護着股東的權益,其中對於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傾向性規定更是使得對小股東的保護有法可依。我國新《公司法》的頒佈實施使我國公司立法走向了世界的前沿。
二、中小股東出於弱勢地位的原因何在?
通常情況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複數股東構成的。我們稱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總額較多,以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爲控股股東,或易言之爲大股東,而其餘出資較少,對公司影響力較弱的股東即爲小股東。在“一股一權,股權平等”的原則下,大股東和小股東依其股權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公司的運作中,小股東由於其股權分散,表決權少,再加上長期以來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漠不關心以及權利保護意識的淡漠,成爲公司結構中當然的“弱勢羣體”。他們“不僅要負管理層機會主義行爲所帶來的代理成本,還可能受到處於控制地位的大股東的侵害,實際上有可能面臨着大股東和管理層的雙重損害。”
由此可見,針對之前中小股東維權難的問題,新公司法對小股東的保護加大了力度,賦予了中小股東和大股東一樣的權利。小股東也有知情權、對公司經營質詢權、利潤分配權及臨時召開股東大會權。這樣一來,小股東也可以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對於損害自身權益的行爲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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