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關病事假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有關病事假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事假的規定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應當規定事假,並且對於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也應當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條款。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法中員工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依法享有休事假或病假的權利,在病假期間工資是正常工資的70%。由於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所有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員工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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