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辭職後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由此可見,辭職後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保存兩年,一般兩年後該勞動合同就會被銷燬。
二、辭職具體有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第二種是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上海市、寧波市等部分城市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纔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種是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沒有交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作爲無條件辭職的理由。
辦理辭職手續後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向新單位表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否則可能給新單位造成法律訴訟。
三、辭職了社保怎麼辦理
根據現行社保相關政策規定,企業職員辭職後如不想斷交社保,可以繼續自己繳納社保費用。但需按照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本市戶籍人員:參保人攜帶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到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或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
2、具有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參保人攜帶身份證、社保卡、居住證等資料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或居住證登記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
3、未辦理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參保人員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銀行賬號到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接續參保手續。
綜上所述,不管是員工自行離職還是用人單位要解僱員工,只要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的,也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好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以及後期相關工作和社保的轉移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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