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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農民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小型農民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小型農民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肯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於農民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合同解決情況而定,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下,如果是農民主動離職的,那麼是可以不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的,特別是對於存在違法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