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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機構有哪些?

一、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機構有哪些?

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機構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宣佈勞動合同無效,尤其是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有效均無權認定,根據此條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認定。

二、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有哪些?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但是有些用人單位雖然跟勞動者卻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合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確認後勞動者就可以爭取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