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自動離職還有工資嗎?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有一個是專門對我們的工作的規定,那個法律就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對於我們廣大的勞動者來說是相當重要的,生活當中有很多的自動離職方面的事情發生,那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對這種情況還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規定
如果員工自動離職,沒有通知用人單位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部分工資,但是仍然需要發放勞動者工資。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造成損失的證據。
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裏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裏,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暫行支付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繫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在廣東省如果剋扣或者扣發工資需要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
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此外,還要加強領導與員工之間的溝通,掌握員工的心理動態,儘量減少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出現。
對於勞動合同法自動離職還有工資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的明確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看的是給沒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是造成了損失那麼離職者是需要給與相應的損失的。但是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不給我們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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