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不續簽合同會怎麼樣?
當前社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了許多的經濟糾紛而勞動者多少會受到傷害。更多的是在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知所措,而錯失賠償的最好時機。那麼勞動合同法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如何進行賠償呢?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將進行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閱讀。
勞動合同法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經過以上的介紹您是否明白了勞動合同法不續簽合同是怎麼回事,是否明白了勞動合同法不續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以及怎樣賠償呢。當然具體事情具體對待,不同事情有不同結果,爲了不必要的的損失,具體事宜可以聯繫本站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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