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不想跟公司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可以繼續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
1、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當天立即簽訂勞動合同纔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
2、對於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制定勞動合同簽收名冊,讓員工簽名簽收。
3、對於一些員工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不願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又比較需求此類員工的。可按以下處理:
(1)儘量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簽訂合同,再儘快招聘替代的人員;
(2)如員工一定不肯簽訂勞動合同,那用人企業就必須要求員工簽訂《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並證明不籤勞動合同是員工自已的意願,同時放棄雙倍工資的賠款及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3)在企業公佈欄,發佈公告書證明企業已通知了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告。
(4)同時要求工會出具相關的證明書證明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
4、對於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都不願意籤的員工,企業必須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用工風險。
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新入職員工不想跟公司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可以不予錄用,這樣也就能避免單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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